切换到宽版
  • 广告投放
  • 稿件投递
  • 繁體中文
    • 3972阅读
    • 5回复

    最搞笑的校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Rasen
     
    发帖
    1179
    光币
    3904
    光券
    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楼主  发表于: 2006-02-25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的言行,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分分为: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以及开除学籍六级。必要的时候可以处以进行罚没。 

    第三条:有反对、颠覆政府之言行者,给予以下处分: 

    1.当看电视新闻时,指着那些深入基层访贫问苦送温暖的领导,一针见血的说:“真tmd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一看到会议报道,就赶快换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当听到领导总结:“我们干部中的主流是好的,反腐已取得巨大成果”,对此表示怀疑者,开除学籍; 

    4.当看到领导的豪华轿车驶过,便恶狠狠的说:“我真他妈想把它砸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非法购买武器,暗中训练队员,成立“基地组织”,妄图干掉宿管员和寝室长,给予记过处分;妄图颠覆政府,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条: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 

    1.赌穿超短裙女生内裤颜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搓麻将输掉内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赌女生胸脯真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收看、复印、制作、传播*秽物品者: 

    1.深夜躲在树丛里,看恋人亲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把安全套当气球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安装针孔摄像机于女厕所、女浴室者,给予警告处分; 

    4.男生收藏球状物、女生收藏杆状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拿望远镜偷看异性宿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1.偷窃女生内裤、丝袜、胸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从自动售套机窃取安全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蒙面抢劫银行者,给予警告处分; 

    4.挪用同学牙刷刷皮鞋、窃用同学香皂、牙膏、洗发精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窃用别人qq号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爆炸、焚烧等手段摧毁教学楼、食堂、校医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撕毁“关于开水收费的通知”者,开除学籍; 

    3.上黑板作练习,把粉笔弄断者,开除学籍; 

    4.玩弄校花、系花、班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自杀者: 

    1.自杀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自杀成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杀人者,给予以下处分: 

    1.杀人1-2人者(含2人),记过处分; 

    2.杀人3—5人者(含5人),严重警告处分; 

    3.杀人三人以上者,警告处分。 

    第十条:随地大小便,除没收其肇事工具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无故擅自离校,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离校10年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10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1-4年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36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擅自离校1小时者,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男生包养情妇,女生傍大款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分享到
    离线我本善良
    发帖
    13
    光币
    66
    光券
    0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6-02-25
    超强,有这样的吗?
    离线Rasen
    发帖
    1179
    光币
    3904
    光券
    0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6-03-04
    我们学校的校规要是这样的就好了!!!
    离线chen_asun
    发帖
    25
    光币
    77
    光券
    0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6-04-08
    ^_^,搞笑,高效
    离线liujj
    发帖
    589
    光币
    3240
    光券
    0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6-04-09
    第十条:随地大小便,除没收其肇事工具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vtr:{   
    这条,哈哈~~~~
    离线Rasen
    发帖
    1179
    光币
    3904
    光券
    0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6-04-09
    妈妈~~~感谢你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