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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照明设计的方法概述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1-09-08 13:06 阅读:2192 [投稿]
    应急照明是现代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重要安全设施,它与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紧密相关。文章阐述了应急照明的分类、各类建筑对应急照明的要求和设置原则,对建筑物的应急照明设计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摘要:应急照明是现代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重要安全设施,它与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紧密相关。文章阐述了应急照明的分类、各类建筑对应急照明的要求和设置原则,对建筑物的应急照明设计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应急照明;照明设计;消防安全设施
    应急照明是现代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重要安全设施,它同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紧密相关。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伴随着电源中断,应急照明对人员疏散、消防救援工作,对重要的生产、工作的继续运行或必要的操作处置,都有重要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照明委员会(cie)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制定了详细规定。
    1993年中国照明学会发布了《应急照明设计指南》,吸取了国际上的先进标准,总结了我国的经验,对设计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应急照明的名称和分类
    标准规定的应急照明则分为三类,即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这种分三类的方法是和cie的《建筑内部应急照明指南》一致的。然而各国的分类也不统一,如荷兰和cie相同;美国《人身安全法规》则分为四类,即疏散照明分为两类,因此,和cie的分类比较接近;而前苏联和美国规范仍是分为两类。
    二、应急照明的照度
    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cie及美国的规定,建议时间至少应做到在疏散通道地面中心线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0.5lx,并应保持较好的均匀度。至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照度,《工标》规定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的5%和10%,这是通用原则。
    三、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和持续工作时间
    这两项标准在《工标》及《民标》中均没有规定。根据cie规定要求说明如下:
    (一)正常电源中断,转换到应急电源供电的转换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应大于15s。这是考虑了适应应急发电机自起动条件,如使用其它应急电源,应争取更短。
    2.安全照明,不宜大于0.5s。因涉及人身安全更为直接,要求较高,应急电源只能使用电网线路自动转换或蓄电池。
    3.备用照明,不应大于15s。对于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等,应视工艺生产特点,按需要确定更短时间;对于商场的收款台之类场所,为防止抢窃,不宜大于1.5s。
    (二)由应急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持续时间要求
    1.疏散照明,不宜小于30min。主要应考虑发生火灾或其它灾害时,人员疏散、在建筑物内搜寻人员、救援等需要的时间。对于超高层建筑、规模特大的多层建筑、大型医院等,宜考虑更长持续时间,如45min、60min、90min。
    2.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视生产、工艺特点及持续时间长短确定。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通讯中心、广播台、电视台、发电及配变电中心、交通枢纽等场所,应长时间持续工作。
    四、应急照明的电源
    (一)作为应急照明的电源分类
    1.来自电力网与正常电源分开的线路。
    2.应急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包括集中设置的、分区设置的、应急灯内自带的蓄电池组三种形式。
    4.同时具备以上三类电源中的两种以至三种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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