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抄袭作假等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今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意见,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纳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意见要求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报告管理责任。强调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结合项目和工作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主管机构呈交科技报告。 意见同时要求明确科研人员撰写和使用科技报告的责任权利。其中明确科研人员应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中享有检索和使用科技报告的权利,应积极借鉴、参考已有科技报告,高起点开展研究工作。 意见还强调建立奖惩机制。项目主管机构应将科技报告的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纳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