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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29 11:13 |
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公布
6月28日,中国工程院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5月16日第五届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第11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全文如下: <6Y|vEo!N 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守则 %~I&T".iC (2012年5月16日第五届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第11次会议通过) B}S+/V`
Y5 第一章 总 {#st>%i 第一条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院士要自觉珍惜和维护这一荣誉。为了加强院士队伍的科学道德建设,保持院士及中国工程院在工程科技界的形象,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制定本守则。 ClY`2 第二条 院士在科学道德方面应该成为科技界的楷模,自觉抵制违反科学道德的风气和行为。 T+^Sa
J 第三条 院士不得做出有损于院士荣誉及中国工程院形象的行为。 eR4ib-nS 第二章 发扬学术民 主 JH| D 第四条 院士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和发扬学术民 主,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平易近人。 zMRa<G7 第五条 院士对各种学术观点,特别是与本人不同的观点,要采取欢迎态度,开展平等讨论,不草率地否定他人的意见,不压制不同学术观点。 -:95ypi 第六条 院士要继续学习,努力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在本人熟悉的专业领域不以权威自居,对不熟悉的专业领域不轻率表态,以防误导。 X::@2{-@y 第七条 当他人对院士或与院士有关的科技工作及成果提出评论、质疑和批评时,院士要认真研究对方意见,必要时做出实事求是的回应或说明。院士过去的学术观点如果被证明有误或工作中被证明有缺失,要勇于承认,认真纠正。
)ut$644R 第八条 院士要甘为人梯,努力培育新人,为新人的成长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新人超越自己。对学生和身边工作人员要加强学风道德教育,严格制度,强化管理,努力培育德才兼备的科技团队。 vh.-9eD 第三章 反对学术不端 F!3p )? 第九条 院士要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凡是与他人合作或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础上开展的工作,必须如实说明;凡是引用他人著作、论述、观点的,必须指明出处;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内容,应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文中予以注明。 )!kt9lK 第十条 院士发表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论文、报告、著作、报奖等)时,要根据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区别情况确定署名和排名。对自己署名的成果须负相应责任;对本人未参与的工作或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暗示或应他人要求署名。院士应要求自己的学生和助手,不得擅自代院士署名。 @ R[K8 第十一条 院士要坚决抵制学术上的剽窃、欺诈、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对助手、学生中有违反科学道德行为的,要帮助教育,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承担教育和管理失职的责任。 1.M<u)1GU 第四章 规范学术兼职
LofpBO6^ 第十二条 院士应把主要精力用于本职工作,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兼职,积极服务社会。兼职过程中要量力而行,取得的报酬要与付出的劳动相适应,并依法纳税。不能充分尽责的职务不要兼任,谢绝任何无实质工作内容和责任的挂职、兼职邀请。 &c 2Qa 第十三条 院士是荣誉称号,不是职称或职务。院士只能以“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所长”和“主任”等职称或职务名义接受兼职,不接受所谓“双聘院士”等类似称谓。 4qQE9fxdY 第十四条 院士参加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的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并承担相应责任。在上述活动中,如涉及到自己亲属(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应说明情况,自行回避。 P4HoKoj2` 院士应谢绝参加与本人专业无关或不熟悉专业的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活动。 Auc&dpW 第五章 接受社会监督 V@]SKbK}wN 第十五条 院士要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批评和投诉。对于批评意见,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借鉴,必要时作出实事求是的答复。对于极个别恶意攻击,院士要及时向组织反映,取得妥善处理。 $@@ii+W}\ 第十六条 不得以“院士”称号从事商业性的广告宣传活动。发现有假借本人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的,要及时揭露,坚决抵制,并通过媒体予以澄清。 CuK>1_Dq 第十七条 院士在接受采访介绍本人成就时,要实事求是,并客观地反映他人或集体的作用。对于在报刊上发表的采访文章,本人要认真审阅,严格把关。 u(FOSmNkN 第十八条 院士应积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技知识,对助手、学生和亲友中有迷信、邪 教和伪科学活动者,要进行批评和教育,做好转化工作。 %X's/;(Lx` 第六章 严格处理机制 etT9}RbQ 第十九条 维护院士荣誉和中国工程院形象是院士应尽的责任。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有违科学道德、损害国家利益,甚至触犯国家法律时,将视情节,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告诫谈话、内部批评、公开通报、取消院士称号。 Q>\Ho' 第二十条 本守则由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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