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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16:58 |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4bYK}oS GJB 150《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分为28个部分: oYm[V<nIl a) 第1部分:通用要求; }E50>g b) 第2部分:低气压(高度)试验; H _zo1AW c) 第3部分:高温试验; k@k&}N0{ d) 第4部分:低温试验; @emK1iwm e) 第5部分:温度冲击试验; ;'#8tGv= f) 第7部分:太阳辐射试验; w=T\3(%j g) 第8部分:淋雨试验; %D\[* h) 第9部分:湿热试验; 7%x[q} i) 第10部分:霉菌试验; fof TP1 j) 第11部分:盐雾试验; $Avjnm k) 第12部分:砂尘试验; Dv5D~on{ l) 第13部分:爆炸性大气试验; KUlp"{a`,K m) 第14部分:浸渍试验; f'EuY17w n) 第15部分:加速度试验; jtW!"TOY o) 第16部分:振动试验: @1o/0y" p) 第17部分:噪声试验; Ch<[l8;K q) 第18部分:冲击试验; w"-Lc4t+ r) 笫20部分:炮击振动试验: R6;=n"Ueb s) 第21部分:风压试验; 1W^taJH] 1) 第22部分:积冰/冻雨试验; uxvqMgR u) 第23部分:倾斜和摇摆试验; iJ1"at V)笫24部分:温庄-湿度-振动-高度试验; Z`ID+ w)第25部分:振动-噪声-温度试脸; z[L8$7L x) 第26部分:流体汚染试验; <lx+/o y) 第27部分:爆炸分离冲击试验: eD?tLj z) 第28部分:酸性大气试验; "n(hfz0y% aa)第29部分:弹道冲击试验; #S!)JM|4wk bb)第 30部分:舰船冲击试验。 SB H(y) 本邰分为GJB 150的第1部分,代替GJB150J-1986《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总则》 &^}1O:8e 本部分与GJB150.1-198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Jh,]r?Bd a) 除标准大气条件外,原有的试验条件允差、试验温度稳定、试样的安装、试验中断处理和试验顺序等均有更准确的要求:增加了水的纯度、基线数据、试验相关信息和试验报告的内容、环境效应和失效判据、监控和监测、确定试验条件和结果分析等要求; %)zodf b) 增加了要求试验GJB 4239《装备环境工程通用要求》以确定环境条件的要求:删除了环境试验顺序表。 `yrB->|vG 本部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提出。 3no%E03p 本部分起草单位:总装备部电子信息基础技术墓础局、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702所、航空601所。 zPn+V7F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黎明、董欣、石 健、曾繁雄、张小达、李宪珊•夏益霖、祝耀吕、施荣明。 gmw|H?] 本部分府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q3U%R4}@ GJB 150.1 -1986。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vlmB`T 1范围 .,<1%-R34q 本部分规定了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水的纯度、试验条件的允差、试验温度的 稳定、试验准备、基线数据、试验相关信息和试验报告的内容、环境效应和失效判据、监控和监测:还 规定了对测试设备、试验顺序、确定试验条件、试验中断的处理、综合环境试验、结果分析的通用要求。 c|e~BQdRw 本部分适用于军用装备的实验室环境试验。 ,8U&?8l 2引用文件 %*A0# F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部分,但提倡使用本部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 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a*lh)l<KV GJB 150.16A-2009 军用装备实验室环境试验方法 第16部分:振动试验 N{9v1`B GJB 4239 装备环境工程通用要求 U)fc*s 3通用要求 89pEfl j2 3. 1标准大气条件 <J<{l 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下列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测量和试验: qeV fE_< a) 温度:15℃〜35℃; jS]ru-5. b) 相对湿度(RH): 20%〜80%; ]b2p G' c) 大气压力:试验场所气压。 j4gF;-m< 3. 2水的纯度 k]F[>26k 在25°C下,水的pH值为6.5〜7.2;推荐使用电阻率为1500Q • m〜2500Q • m的水. \)#kquH/l 3.3试验条件的允差 P+@/O 3.3.1槪述 ?uzRhC_)! 允差用“土X”表示。除另有规定外,试验条件的允差不得超出3.3.2〜3.3.9的规定。 AifWf2$S 3. 3. 2温度 _hAcJ{Y 3. 3. 2. 1要考虑试件周围(必要的支撑处除外)空气的边界效应,并应保持试件周围温度的均匀性。为确保试件暴露在所要求的空气温度下,应将传感器布置在试件周围有代表性的点上,并尽量靠近试件. 但所测的空气温度不应受到试件温度的影响。各个测量点的温度均不应超过规定温度的土2℃。试件不工作时其周围的温度梯度不应超过l°C/m,且总温差不应超过2.2℃。 'N (:@]4N 3. 3. 2. 2下列情况下温度允差可以加大: W <9T0sZ a) 体积大于5的试件,温度允差为±3℃: 若允差超过±3℃,应证明其合理性,并得到订购方的批准; rK' L6o b) 当温度的规定值大于100℃时,其允差为士5℃,并应说明实际达到的允差。 Q 3hKk$Y 3. 3. 3压力 W,V:R 规定值的±5%,或±200Pa,取其大者。 F~R;n_IJ 3.3.4相对湿度 q6McG HT ±5%RH。 eBZXI)pPh 3.3.5振动幅值 R1adWBD> 振动幅值的允差如下: kyR:[+je a) 正弦:规定值的 10%; M8MRoA6F b) 随机:见GJB I50.16A-2009中的规定。 2J7:\pR^ 3.3.6振动频率 7OcWC-< 规定值的士2%:低于25Hz时,为土0.5Hz。 GFj{K 3.3.7加速度 D=q:*x 规定值的士10%。 CpUkCgg 3.3. 8时间 $O&b`` 除有更严格的要求外,对于试验持续时间大于8h的试验,试验持续时间和监测数据采集间隔时间与规定值之差不超过5min;对于试脸持续时间或监测数据采集间隔时间不大于 8h的试验,该差值不应超过规定值的1%. lHN5Dr 3.3.9风速 cvn@/qBq*t 规定值的±10%。 B]nEkO'a: 3.4測试设备 BRw .]&/ 3.4. 1环境适应能力 [owWiN4`s 应确保传感器和测试设备在所处环境中能正常工作. py$Q 3.4.2校准 \j@OZ 控制或监测试验参数的仪器和试验设备应检定合格(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其最大误差不应超过测量值允差的1/3。若此准确度要求与本标准各部分规定的准确度要求不一致,应以后者为准。 $t$ShT) 3.5试验温度的稳定 vv72x] 3.5.1概述 b1(T4w6 温度稳定对保证再现试验条件很重要。而试件重,对保证使用要求起关键作用的部分(例如部件、组件)的温度稳定比结构部分的温度稳定更重要。 7-bd9uVK 3.5. 2试件工作时的温度稳定 9'fQHwsJ 除另有规定外,当试件中具有最大温度滞后效应的功能部件的温度变化率不大于2.0℃/h时,则认为试件达到了工作时的温度稳定。 wL+s8#{ 3.5. 3试件不工作时的温度稳定 Q:2>}QgX} 除另有规定外,当试件中具有最大温度滞后效应的功能部件的温度达到试验温度时,则认为试件达到了不工作时的温度稳定。一般不考虑结构件或无源件的温度稳定。为缩短达到温度稳定的时间,试验箱调控温度可以超出试件的试验条件,但不能使试件的响应温度超出其温度极限。
: |>h7v 3.6试验顺序 |XaIx#n 试验顺序应根据试件的特性、具体工作程序、预期使用场合、现有条件、各个试验环境的预期综合效应等因素确定 。确定寿命期中环境影响的顺序时,需要考虑装备在使用中会重复出现的环境影响。在确定试验顺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 ^0:3$La a) 利用预期寿命期试件的顺序作为通用的试验顺序。某一试验在其他试验在其他试验之前、之后或与其他试验组合进行都各有优点。当本标准各部分推荐了某种试验顺序时,一般应按其进行试验;若选用其他试验顺序,则应得到订购方的批准。除本标准各部分另有说明外,不应为减轻试验效应而改变试验顺序。 b.2aHu( 3 b) 建立装备性能和耐久性的累积效应与试验顺序的相互关系,该试验顺序是装备按照其任务剖面经受相应应力的顺序。有关各方应尽早参与该试验顺序的确定,确保试验效果可靠、符合实际, 并且可以追溯。 ]FJjgu< | |